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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6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0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小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121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温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为献县**公司周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虚开天津某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周某某以票面额7%的开票费购买天津某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通过温某某和王某某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回流,价税合计507528元,税款73743.4万元。周某某将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认证并抵扣税款。2018年11月10日周某某向献县税务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27962.44元。

2020年1月21日温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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