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513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平阳县**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6日至9月2日)。
平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伙同庄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平阳县南麂竹屿深水网箱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申领国家补助的过程中,通过虚假交易和虚开发票的形式骗取国家财政补助款110万元,虚开发票金额达50多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有非法占有目的,平阳县公安局认定的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虚开发票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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