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温州**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1日被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振岳,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2月22日至同年3月22日、2019年5月6日至同年6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2月10日至同年2月24日、2019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7日)。
平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以温州**渔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国家申报渔业养殖财政补贴项目,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伪造相关交易记录、发票等材料,骗取国家补助115万元。林某某为温州**渔业有限公司出纳,其明知温某某伪造相关交易记录、发票等材料而提供帮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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