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904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9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买家,明知买家购买银行卡可能用于洗钱、诈骗等网络违法犯罪情况下,仍在江苏省江宁区百家湖商业区,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办理3张借记卡套卡,以人民币550元价格出售给买家(身份待查)。其中被害人欧阳诸葛被骗的人民币68万中的59.9795元通过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的贩卖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3900****)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在读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阳诸葛陈述;
4、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是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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