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新罗区**镇**村**路**号,现住永泰县**镇**村**学校旁。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1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雇佣被害人陈某某在永泰县大樟溪自行车道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太原路段进行地下污水管道清淤工作,因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未能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提供必要防护设备,导致被害人陈某某作业时吸入过量硫化氢气体昏迷,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永泰县城峰镇太原村市政污水管网清淤作业“2018.11.11”中毒死亡事故技术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违反有限空间作业规定,在没有通风、检测情况下,未做任何防护措施下井作业,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擅自将有限空间清淤作业包给被害人陈某某,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造成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污水井中硫化氢气体中毒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到来。2018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2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事故抢救,配合调查,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