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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重大责任事故证据不足不起诉)(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62********,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住**路**小区**,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位于太原市迎泽区**路**号**小区沿街写字楼的**银行,因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的租房合同到期,从该写字楼搬离。**银行雇佣搬运工人在对消防设施“七氟丙烷气体贮罐(红色钢瓶,高约140厘米,直径约30厘米,以下简称“气罐”),搬运过程中,一个气罐因碰撞发生泄漏,高压气体喷出使气管产生反作用力,飞起将一名搬运工人脚部砸伤,其余工人拒绝搬运剩余气罐,致使剩余气罐一直遗留在该写字楼内。2019年4月28日,该小区物业太原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计划搬至该写字楼进行办公,**物业公司**温某某雇佣搬运工人对写字楼内遗存气罐进行搬离,在将气罐搬至车上时,一个气罐因碰撞再次发生泄漏,气罐因反作用力飞起,致使写字楼玻璃被砸碎,墙体挂砖被砸落,小区门口路面被砸出大坑,未造成人员伤亡,搬运工人拒绝对气罐进行搬运。4月29日,温某某委托朋友张某某帮忙联系专业人士对气罐进行处理,张某某邀请从事灭火器生意的杜某某前来帮忙,杜某某在不了解该气罐性质及操作方法的情况下,私自打开气罐气阀对气罐进行排气处理,致使气罐泄漏飞起,砸中在现场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男,身份证号1404251982********)头部,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4月30日,经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大队认定,该气罐属于固定消防设施,不属于消防器材,也非普通灭火器。

在此事故中,温某某麻痹大意,在明知气罐已发生过两次泄露的情况下,仍选择自行联系人员对气罐进行处置。在杜某某操作气罐时未对其行为进行阻止,也未疏散现场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认定的温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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