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272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3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沈某某(另案处理)在经营绍兴**服装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在未取得注册商标**品牌的商标权人**体育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品牌T恤5160件,后通过微信等方式向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等人销售。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单独或者伙同郝某某售卖上述T恤1158件,销售额达6.2万元左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温某某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其目前怀孕待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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