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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公诉刑不诉〔2019〕322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6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经苍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储存枪爆炸物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苍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3.4月份开始,吴某某(已判刑)、梁某某、郭某某、金某某(三人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五人合股在苍南县宜山镇环城西路193-1号经营祥发烟花爆竹销售点。并雇佣陈某某(另案处理)销售烟花爆竹。2018年7月以来吴某某、温某某、郭某某、梁某某、金某某非法向无烟花爆竹许可证林某某(另案处理)处多次购买烟花爆竹,并将宜山镇环衬西路193-1号对面两个仓库用于储存爆炸物,并将非法购买的烟花爆竹卖给他人。2018年9月18日13时,苍南县公安局民警在环城西路193-1号对面相邻两个仓库查货大量烟花爆竹,其中黑火药含量为46千克,烟火药含量为292千克。经鉴定,所查获烟花爆竹系不合格产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苍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苍南县公安局的涉案烟花爆竹,予以没收。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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