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浦北县,住北海市合浦县**镇**园**幢**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2020年8月14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广西北海**有限公司与合浦**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甲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一份场地承包合同,合同承包林地范围在钦廉林场乌家分场**区**林班林地内。2015年3月初,温某甲在该承包林地进行平土硬化建设,擅自改变林地性质。2016年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与温某某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租赁场地位置在乌家分场**区5林班内,租赁面积共10.2亩,其中工业用地面积6.9亩,非工业用地3.3亩。其两人签订承包合同之前,被承包的林地种有桉树和象草。2019年4月17日,民警对钦廉林场乌家分场**区**林班林地进行勘查,现场有林地被硬化建房屋和厂棚。2019年4月22日,经林业工程师鉴定:钦廉林场乌家分场**区**林班林地被占用林地面积47亩,已硬化面积15.4亩。由于非法占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致林地原貌、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2015年3底至2017年期间,钦廉林场乌家分场、钦廉林场林政科多次到场制止,但温某甲、温某某仍未停止,继续推土、硬化土地、建厂,已构成非法占用林地罪。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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