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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住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温某甲向温某乙协商到温某乙流转山林的部分地块上种植三七使用,经温某乙同意后,温某甲于2017年12月,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占用毁坏林地修建水池、平整土地搭建遮阳网种植三七。经鉴定,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委会红土地被占用林地面积合计52.608亩,其中:生态公益林10.831亩,商品林41.777亩,按地块划分为:1.水池及三七遮阳网棚合计:占用林地面积45.537亩(其中商品林41.387亩;生态公益林4.186亩);2.建筑区合计:占用林地面积0.974亩,为生态公益林;3.菜地区合计:占用林地面积6.061亩(其中:商品林0.390亩,生态公益林5.671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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