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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甲,曾用名温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新邵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1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新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左右,何某甲(在逃)通过艾某甲、何某乙等人在新邵县地区收购银行卡套件(含银行卡、密码、关联电话号码、U盾、身份证复印件),并开价1000元左右一套,收购的银行卡套件被邮寄给何某甲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窝点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通讯、支付结算等。

2019年1月13日左右,温某甲接到何某乙,何某乙表示欲以1000元每套的价格收购5套银行卡套件,温某甲答应并打算在何某乙转款后迅速将银行卡挂失以规避风险,遂分别在新邵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各办理了一套银行卡套件,通过何某乙提供的地址邮寄给何某甲,后温某甲多次催促何某乙支付报酬,何某乙以其银行卡套件没被使用为由拒绝支付,温某甲对该银行卡套件一直未挂失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温某甲在明知其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继续提供帮助,本院仍然认为新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甲不起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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