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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6时许,**镇**村**村民温某甲因家庭琐事,在自家房檐下用拳头将其母亲陈某某殴打倒地,父亲温某乙发现后与温某甲发生打架,温某甲持木棒在温某乙额头击打一下,陈某某此时起身呼救,温某甲又在柴房拿起一根木棍追打,致其母亲身上多处受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且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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