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温某甲聚众斗殴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未检刑不诉〔2018〕32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1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2日10时许,某熠地产员工甘某乙对某通地产员工陈某甲在广州市增城区**街某小区门口拉客行为产生不满,甘某乙遂纠集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去到某通地产某店门口处,由梁某乙进入店内把陈某甲拉出店外,在场的某通地产员工温某甲跟随陈某甲一同出来,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由于某通地产方人数较少,温某甲感觉可能会发生打架,于是打电话给店长刘某丙让他到场处理;某熠地产方见对方叫人过来,于是黄某甲和梁某乙也分别打电话给“潜许”和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让他们过来处理。不久,某通地产的刘某丙带领杨某某、黄某乙、周某某到达现场,被不起诉人某熠地产的刘某甲、刘某乙也到达现场。双方继续争执,此时,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又打电话给甘某甲,让他到场处理。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发生了推人行为,双方继而发生打斗,随后赶来的甘某甲、岑某某也到场参与打架。在场的某熠地产员工梁某乙、梁某甲、甘某乙、甘某甲、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甲、岑某某和某通地产员工刘某丙、陈某甲、温某甲、杨某某等人均参与打斗。其中,某熠地产方的人员持灭火器、木棍、大锁等工具打斗。打斗过程中致刘某丙、陈某甲、温某甲、杨某某、梁某甲受伤,经鉴定均属轻微伤。后被不起诉人温某甲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不起诉人与对方达成谅解,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温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