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钦州市浦北县,住北海市合浦县**镇**幢**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5月9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31日,钦廉林场下属的广西北海**有限公司与合浦**木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场地承包合同,约定由**公司承包钦廉林场乌家分场新工区5林班38小班林地。合同签订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即犯罪嫌疑人温某甲即将林地的经营权转让给温某某。2015年3月初,温某某在该承包林地建设木片厂,进行平土硬化建设,擅自改变林地性质。2017年6月左右,温某某将涉案林地出租给谭某某,而谭某某则在原来林地上进行部分硬化建设。2019年4月22日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占用林地面积47亩,其中已硬化15.4亩。
为了恢复林地原貌,温某某在2020年8月开始整改,并拆除了机器、厂棚、宿舍等设施和勾挖了水泥地板,恢复了林地原貌。
本院认为,温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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