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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丙诈骗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汝检刑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丙,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2000********,瑶族,大学在读,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地及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经汝城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0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5月份期间,陈某伙同孙某某先后在汝城县井坡镇浆塘村孙冲林家和汝城县卢阳镇益道村两路口对面鸿泰钢材店四楼出租房内搭建诈骗窝点,招聘游某某、朱某、黄某、朱某乙、游某等人为客服,在众划算等网购平台内寻找商家,以帮助淘宝商家推广商品为由,诱骗商家到陈某搭建的“牛品淘”网站注册充值挂单,骗取商家的预存推广费。商家发现商品并未推广要求退款时,又以需充值成“vip”才能退款等为借口,继续骗取商家的钱财。其中骗取被害人陈某乙4000元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3996元钱,骗取被害人龙某某999元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000元钱,骗取被害人钱某某999元钱,骗取被害人邱某某999元钱,共计11993元人民币。

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退款凭证、谅解书、微信截图、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交易明细、户籍资料;2、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孙某某、陈某、游某乙、黄某、朱某、朱某乙、黄某乙、黄某丙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孙某某、邓某某、袁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张某某、龙某某、刘某某、钱某某、邱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从犯,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综合全案事实证据以及其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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