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257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因本案无证驾驶于2020年11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6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无证驾驶南昌F*****号(套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轻便两轮摩托车且符合机动车范畴)沿新建区长堎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长堎大道与长征西路交叉口路段时,未注意安全驾驶,与正沿长征西路由东往西行驶的熊世平驾驶的“某”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乘坐“某”牌两轮电动车的被害人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游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2020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家属人民币*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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