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1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清晨,被不起诉人游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桃源县漳江街道办富强村驶往桃源县城区方向。当日6时30分许,行驶至桃源县**街道**村**组路段,游某某从大堤内侧上坡驶上大堤并右转弯时,因未及时发现在道路东侧步行的当地居民官某某,导致所驾车辆将官某某撞倒、车辆失控冲下河滩,造成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游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赔偿款已全部履行。
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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