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1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清晨,被不起诉人游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桃源县漳江街道办富强村驶往桃源县城区方向。当日6时30分许,行驶至桃源县**街道**村**组路段,游某某从大堤内侧上坡驶上大堤并右转弯时,因未及时发现在道路东侧步行的当地居民官某某,导致所驾车辆将官某某撞倒、车辆失控冲下河滩,造成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游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赔偿款已全部履行。

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