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穴市**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游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当其驾车行至武穴市永宁大道武师附小路段时,被正在此路段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器测试,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醉酒驾驶,被民警带至武穴市中医院行抽血采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83.28mg/100ml。
认定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前科查询、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游某某供述和辩解;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检查笔录;5.现场照片、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接受查处及询问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对于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违法情节,准确认定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并依法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自愿认罪、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慎用强制措施。罪行较轻、依法可以不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