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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37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游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S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横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5.4mg/100ml,属醉酒。

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有合格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未经过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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