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6********,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组**号。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B****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13时18分,行驶至大安区人民路时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勤民警挡获。民警将游某某带到自贡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备检。2019年7月24日,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鉴的游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2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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