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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715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04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自贡市**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排量125cc)途经本市道镇水乡大道九曲天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执法记录视频,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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