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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居委***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惠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惠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3日23时许,游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粤LJ****二轮摩托车搭载其朋友吴某某从惠东县平山街道东湖二路往惠东县平山街道人民路老广场方向行驶。游某某把其朋友送回家后驾驶一辆号牌粤LJ****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人民路老广场往惠东县平山街道莲花西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莲花西路**号门前路段时因喝酒后开车操作不当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受伤,随后交警到达现场处置。随后抽取游某某血液样本送至广东淡澳医毒物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量检测检验,经检验游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89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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