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1〕74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7********,汉族,大专文化,公职人员,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游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1****号牌小型轿车,从本市玉城街道南二路天鸿饭店往西门大厦方向行驶,途经城中路电力公司前路段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测,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当日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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