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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于2020年10月12日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游某某酒后驾驶闽E*****号二轮摩托车(动机号:*****)从漳州市芗城区零号路下池路段出发,途经零号路、漳华路,后行驶至芗城区群裕小区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案发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1.19mg/100ml。

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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