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62********,汉族,高中文化,系柘荣县**人民政府干部,户籍地为柘荣县,住柘荣县**路**号**大厦**幢**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9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游某某酒后驾驶闽******号轻型栏板货车从柘荣县富溪镇新街1号出发,沿962县道往县车站方向行驶,途经双城镇六一五西路教育新村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9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游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经柘荣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游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柘荣县公安局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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