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3********,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运营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现住址米易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沙春,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晚,游某某与同事李某某在米易县“合美壹家”酒店用餐饮酒后驾驶川******号棕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到米易县“绿阳生活”广场再次饮酒。结束后,游某某又驾驶该车搭乘李某某从米易县“绿阳生活”广场出发经S214线往白马镇方向行驶。23时许,该车行驶到G05京昆高速公路攀西段2385KM(米易收费站)时,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六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游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82.7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游某某在被挡获时主动接受公安民警的检查,血液酒精含量仅为82.7 mg/100ml,刚达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在侦查、起诉阶段能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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