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38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66********,汉族,初中文化,长沙市**风机厂职员,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镇**村**组**号,住址:长沙市雨花区**镇**路**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游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洞株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跳马涧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游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是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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