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63********,汉族,高中文化,奉新县**局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奉新县**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中共党员,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中午,游某某和刘某某、涂某某三人在**镇**道的**清汤店吃饭。游某某和涂某某二人喝了水酒。期间,刘某某感到身体不适,有头痛、想呕吐症状。游某某随即驾驶赣*****小型客车将刘某某送往奉新县人民医院,14时40分许,行驶至**镇**道人民医院门口路段时被奉新县交警大队执勤人员查获。刘某某自行到人民医院门诊就诊。经江西省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游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44mg/100ml。到案后,游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刘某某、涂某某、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的供述;4、提取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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