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6********, 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游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J****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罗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附近往罗源县起步镇方向行驶,途经起步镇洪松线路段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6mg/100ml血血,已达醉驾标准。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于2020年12月2日到罗源县公安局鉴江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的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现场调查记录、抽取血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车辆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照片;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闽正中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224号鉴定意见书;
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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