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现住市中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已诉)自2019年2月份以来,同唐某某(已诉)等人在乐山市市中区若水苑小区成立工作室,从事代理赌博游戏招揽赌客在网上赌博犯罪活动。其先后成立四季皇朝工作室、云乐、梦宝工作室;其中刘某某作为老板,负责购管理、购买游戏币、招聘人员等工作,并给予工作人员一定的提成;其中皇朝工作室位于乐山市市中区世纪风景小区,工作人员有被告人黄某某(已诉)、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等人。游某某自2020年1月在皇朝工作室上分,参与利润分成。2020年4月23日,工作室被查获,游某某被当场挡获。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对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相关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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