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56********,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家住孝感市孝南区**街**村**组**号。2014年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 2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3日晚,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在孝南区新华街南桥社区游家院湾的一个菜棚里,捣毁一个赌博窝点,现场抓获赌客九人(均被行政拘留)。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游某某于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3日晚上期间,多次邀约姚某某、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等三十余人在孝感市孝南区新华街南桥村游家院湾菜棚里,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牟利。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游某某在逃。2019年3月28日,犯罪嫌疑人游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