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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9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公寓**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罗桥林,湖南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诈骗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谭某甲(已起诉)系湖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于2018年与郑某某(在逃)共谋后,以MT4平台做A50指数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谭某甲一方负责组织搭建相关平台、资金转移、客服服务,郑某某一方负责组织他人引诱被害人投资。自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共计骗取张某某等被害人人民币4605999.52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谭某甲又与陈某甲(在逃)、谭某乙(在逃)等人共谋后,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共计骗取陈某乙等被害人人民币4413595.16元。游某某从2018年9月进入该公司,负责接受MT4软件下载、开户、平台出入金等问题的咨询以及受理投诉,游某某在工作中发现该公司系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客服服务等帮助的情况下仍工作至案发。

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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