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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住临澧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1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得知其妻子刘丽经常与朱绍友在微信聊天后,便电话警告朱绍友,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执。随后朱绍友提出见面详谈,约定于2019年2月11日晚在桃源县文昌中路衣际服装店前碰面。双方见面后,游某某先动手扇了朱绍友一巴掌,二人发生扭打。被害人杨某某(系朱绍友妻子)见状上前扯劝,三人又撕扯在一起,直到被围观的群众扯开才停止。扭打过程中,杨某某的右脚脚背被游某某踢伤。经常德市悍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右足第5跖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元,杨某某对游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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