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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村**组**号。2021年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中午13时许,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的母亲胡某某在麻城市木子店镇自家后门口蒸红薯时,因邻居汪某某家的水流到自家的柴上,胡某某遂与汪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扭打起来。游某某见状便上前与汪某某拉扯、扭打,游某某与汪某某二人在此过程中均摔倒在地,游某某起身骑跨在汪某某身上并用膝盖压住汪某某,造成汪某某右侧第四、五肋骨骨折。经鉴定,汪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游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1年1月4日,游某某已支付汪某某赔偿款11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与被害方达成当事人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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