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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滥伐林木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生态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在福建省屏南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屏南县**镇**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由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长桥镇慈云村“新垅仔”山场的林木砍伐并进行炼山,所伐林木一部分用于搭建菇棚及当柴火等使用,另一部分丢弃在山场上被其炼山烧毁。2018年11月间,被不起诉人游某某雇请钩机师傅至上述山场开挖机耕路,并于2019年1月在上述山场种植板栗。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在机耕路上种植杉木。

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伐山场位于屏南县长桥镇慈云村“新垅仔”山场000林班09大班010、020、030小班,面积20.37亩,被伐林木共计645株,立木蓄积量共计22.7515立方米。被伐林木的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森林类别包括省级公益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地。案发现场已人工种植锥栗,年龄2年,现有林木密度28株/亩,符合《造林技术规程》标准。

经屏南县景川林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所开挖的机耕路位于屏南县长桥镇慈云村“新垅仔”山场000林班09大班010、020、030小班,面积1432平方米(2.15亩),林地的原有植被、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鉴定范围涉及林地的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森林类别包括省级公益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地。经屏南县林业局长桥林业站工作人员现场查验,上述机耕路已全部复绿,种植树种为杉木,造林密度167株/亩,成活率93%,平均地径0.6cm;苗高35cm,符合造林验收标准。

2019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长桥森林派出所投案。同月29日,屏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从游某某处查扣4.54立方米杉原木;2020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向屏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退缴其余被伐林木的价款人民币4558元。上述杉原木的变卖款及游某某所退赃款共计人民币8644元暂扣于屏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补植复绿、认罪认罚等情节,在案发后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暂扣于屏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的人民币8644元由屏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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