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0********,汉族,高中文化,福建**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鼎市**乡**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将本案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福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福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代表为被不起诉人游某某,该公司基地位于福鼎市**乡**村**路**号,主要生产、销售禽鸡、鸡蛋。2017年8月30日15时许,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开展第三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的工作安排,福鼎市农业局的工作人员会同福建省农业厅、宁德市农业局工作人员到**公司养殖基地对其生产的贵妃鸡蛋进行抽样检测。2017年9月22日,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对上述送检的贵妃鸡蛋样品进行检测后分别作出“FNJ/SCX/170234”和“FNJ/SCX/170235”号《检测报告》,认定送检的贵妃鸡蛋农产品中检测出不得检出项“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其中恩诺沙星的含量分别为4807μg/kg、2624μg/kg,环丙沙星含量分别为183μg/kg、122μg/kg。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鼎市农业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未亲自抽样并当场封存,送检的样品是否为**公司日常生产并对外销售的产品存在疑问,福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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