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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盗窃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200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在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矢崎汽配厂的停车场内,偷走被害人余某某停放、未上锁的鼓楼****号电动车,藏匿于漳州蓝田经济开发区新麦食品有限公司的停车棚内。经漳州市龙文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181元。

2020年7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在矢崎汽配厂宿舍楼下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归还被害人余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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