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10月15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游某某作为常德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及常德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两公司承包了常德**有限公司废纸收购业务)的临时搬运工,在常德**有限公司搬运废纸过程中,了解到报废烟盒上的二维码可以扫码抽奖后,利用搬运之机,收集该公司报废烟盒和条盒上的二维码进行扫码抽奖,并分给其妻子张某某(已决定不起诉)进行扫码抽奖。根据湖南**责任有限公司**平台数据统计,游某某扫码金额为11182元,张某某扫码金额为2005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了所有抽奖所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游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明知没有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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