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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98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镇**村**组,现住户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游某某途经贵阳市云岩区巫峰路扶风小区门口时,见路边停放的一辆涂牛牌96V52A型电瓶车正在充电,并且电瓶车钥匙还插在车上,被不起诉人游某某见财起意,将该电瓶车盗走并通过闲鱼网以2600元卖给杨某某。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车价值5000元人民币。

案发后,游某某某某赎回被盗电瓶车,并发还被害人刁某某,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游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行为,但游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返还赃物、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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