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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盗窃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性,19**年6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金沙县**乡***,因涉嫌盗窃罪,经金沙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左右,安洛乡**村村民游某某私自将安洛乡大贤村大水井组至坪子寨村喂驴坝组一段国家三乡饮水工程水管管道(当时未通水,属停用阶段)370米挖出盗走,然用盗取管道替换自己原来较细水管引水供自己加水点及周边几户农户饮用。2019年8月1日16时主动到安洛派出所交待其私自盗走国家三乡饮水工程水管管道一事。经金沙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游某某盗窃的水管进行价格鉴定,其价值为5476元,被盗水管已发还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盗窃国家三乡饮水工程水管管道370米价值5476元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经涉嫌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系初犯、案发后主动修复被盗水管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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