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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罗检刑不诉〔2018〕163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女性,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5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号,住深圳市龙岗区************。因诈骗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7年7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7年8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与其丈夫刁某某拥有本市**村**栋的房产,该房产属棚户区,无合法产权,系违建。2016年本市罗湖区开展棚户区改造工程,同年11月,棚改部门对该房产进行产权登记时,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登记婚姻状况一栏时为“初婚”。2016年12月1日,棚改部门将拆迁赔偿的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表明房屋产权归一人所有的,最高赔偿房屋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超出部分以货币方式进行赔偿;若房屋产权系多人共有,则按每人赔偿的房屋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超出部分以货币方式进行赔偿。因此,房产所有人在房屋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情况下,分户后所获得的赔偿远高于一人所有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额。为骗得更大数额的赔偿房屋面积及赔偿款,被不起诉人游某某重新提交信息采集表时在婚姻状况一栏虚报为“离异”。经统计,被不起诉人游某某诈骗金额折算成人民币为7438258元至8253772元。    

2017年7月2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委托书,罗湖“二线插花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当事人(权利人)信息核查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家庭成员信息采集表,关于发布深圳市罗湖“二线插花地”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告,当事人补偿标准对比明白卡,婚姻登记信息、户籍迁移信息等,被不起诉人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纪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委托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游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犯罪未遂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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