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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浠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决定退回浠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8日浠水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浠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游某某虚构办理信用卡提升透支额度事由,从被害人吕某某处骗取吕某某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信用卡各一张并从吕某某处骗取信用卡密码。后游某某从吕某某信用卡中偷刷人民币7713元并将其中3000元用于赌博,余额用于POS机“养卡”等个人开支。案发后,游某某已退还被害人吕某某逾期的全部本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浠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不起人游某某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及在客观方面虚构了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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