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福建省诏安县人,住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份至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香烟的信息,并通过微信收款、联系并转款给上线、上线直接发货的方式,转卖香烟给他人从中牟利。2018年11月23日,兰陵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兰陵县**街道**社区建材城申通快递检点查获任某某快递包裹内的云烟(软大重九)、南京(九五)香烟各1条。经检验,查获的该2条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利用微信网络销售给任某某的香烟经营金额34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发布的信息是否均系违法犯罪信息,是否达到情节严重难以确定,其涉嫌非法经营罪,但其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是否达到立案标准难以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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