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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14年6月27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游某某于2014年6月在罗源县**路**幢**号组织基本单位为人民币1000元的民间标会一场。该会包括会东40名,于2014年6月23日整会,7月5日开标,至2017年1月5日结束,每年开展标会16期(每逢3、6、9、12月20日各加标一期)。被不起诉人游某某以“仁迟”、“月婵”名义作为会脚参加该会2名,在第39期、第40期标会中中标。至2017年1月5日结束时止,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累计收取会款共计人民币1237790元,造成会脚黄某甲损失共计人民币14490元。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13时许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北园村附近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9月8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主动归还黄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4490元,并取得黄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的户籍信息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离婚证、民间互助会会单复印件、欠条、起诉状、法庭笔录、录音报告、民事裁定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戊、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所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并取得谅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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