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3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3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柘荣县,住柘荣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于二十余年前从他人处非法取得1支“鸟铳”用于驱赶野畜,而后将其藏匿于柘荣县**乡**村**号家中二楼。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鸟铳”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游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到柘荣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柘荣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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