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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四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证号51303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与现住址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左右,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在其位于四川省邻水县**村**组**号住房后的山坡丛林中安放了3个铁夹用于捕猎野生动物。

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其安放的铁夹,已自行收回1个放在家中,另2个被民警从坡地丛林中搜出。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后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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