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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28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游某某、王某某涉嫌销售假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后联合广州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天河公安分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的民警,在本市白云区**路**药厂小区**栋**侧停车场伏击。2018年8月28日12时许,游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已刑拘,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唐某某驾驶一辆粤B23***汉兰达到本市白云区**路**药厂小区**栋**侧停车场。王某某、唐某某将车上的香烟搬到一辆粤A33***金杯面包车上,两人正在搬移香烟时,被伏击民警人赃并获。同时,游某某在该停车场附近的***便利店门口打电话,被伏击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涉案车辆粤B23***汉兰达一辆和粤A33***金杯面包车一辆,并在现场查获假冒品牌香烟10个品种共2049条,经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301516.16元人民币(叁拾万壹仟伍佰壹拾陆元壹角陆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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