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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甲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80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甲,曾用名游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10分,被告人游某甲醉酒后驾驶粤E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游某甲驾车行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辅道沙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后,游某甲供述上述经过。

经检测,被告人游某甲的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9.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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