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三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镇**村**路**号,住福州市长乐区**镇**广场**楼**室。2016年2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6月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日19时许,游某乙(另案处理)以过生日为由,在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凯鸿酒店三楼KTV313包厢容留林某某、董某某、黄某某等人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奶茶”(氯胺酮、甲基苯丙胺合成)。消费结束时,游某乙因身上钱不够,从被不起诉人游某甲处拿了800元人民币凑足1300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包厢消费。
本院认为,游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甲不起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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