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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游某甲盗窃案)_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村**号,租住上杭县**镇**公园附近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游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游某甲与被害人郑某基系具多年的男女性关系朋友。2020年2月29日早上,被不起诉人游某甲想买一辆二手摩托车打电话给被害人郑某基向其借钱,被害人郑某基以没钱由予以拒绝,并于上午9时许离开家外出。当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游某甲乘坐摩的到武平县**镇**村**号被害人郑某基家,自行打开被害人郑某基住宅外大门以及一楼客厅门进入室内,发现被害人郑某基不在家中后进入被害人郑某基一楼卧室,并对卧室进行翻找,盗走郑某基卧室内写字桌未上锁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168.5元,于11时许离开被害人郑某基家。当日11时20分许,被害人郑某基回家发现钱被盗后于当日傍晚与被不起诉人游某甲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游某甲辩称案发时没有去过被害人郑某基家。3月1日上午,被害人郑某基将现金被盗的事情告诉其弟郑某祥及弟媳罗某妹。被害人郑某基等人通过调取邻居的监控后发现2月29日被不起诉人游某甲在案发时进入了被害人郑某基家中。罗三妹还打电话给被不起诉人游某甲要求被不起诉人游某甲退回被盗钱款。被不起诉人游某甲继续否认予以拒绝。3月1日下午,被害人郑某基的儿子郑某福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3月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游某甲与被害人郑某基一起到武平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因疫情原因,武平县公安局**派出所办案民警要求被不起诉人游某甲于次日上午到武平县公安局十方派出所接受讯问。同月4日,被不起诉人游某甲到武平县公安局十方派出所接受讯问,承认其是经被害人郑某基同意并自行到被害人郑某基家中卧室抽屉里拿了被害人郑某基的1168.5元,不承认是盗窃,并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1168元人民币。被害人郑某基对被不起诉人游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对被不起诉人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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